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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总 则
1.0.1 为统一我院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内容、深度、程序,保证成果质量,便于技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0.2 在执行国家观行的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的前提下,制定和执行本规定。
1.0.3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以上级别城市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1.0.4 本规定若与地方有关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工作深度要求不一致时,可以本规定为基础,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1.0.5 城市总体规划应在城市所在地区已有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市域规支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等指导下进行,并与之相协调、相衔接。
1.0.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与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相衔接。
1.0.7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收集分析基础资料;
(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3)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2 基础资料
2.0.1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收集齐备有关城市和区域的勘察、测量、经济、社会、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观状和规划情况等基础资料,并作分析。
2.0.2 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应包括:
(1) 市、县、镇域基础资料;
(2) 城市基础资料。
2.0.3 市、县、镇域基础资料应包括:
(1) 市、县、镇域近期测绘的地形图:
(2) 自然条件;
(3) 资源状况;
(4) 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状况;
(5) 主要城镇状况;
(6) 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 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状况:
(8) 环境状况;
(9) 土地开发利用状况;
(10) 经济发展状况:
(11) 区域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2.0.4 城市基础资料应包括:
(1) 自然资料,包括地理位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气象、水文、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旅游资源;
(2) 城市历史资料;
(3) 城市人口资料;
(4) 城市测量资料;
(5) 社会经济发展资料;
(6) 城市土地利用资料;
(7) 工矿企事业单位资料;
(8) 仓储资料;
(9) 社会服务设施资料;
(10) 居住资料;
(11) 交通运输资料;
(12) 城市道路资料;
(13) 园林绿地、文物古迹资料;
(14)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资料;
(15) 工程设施资料,包括给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
(16) 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资料;
(17) 防灾资料。包括防洪、抗震、消防、人防、防潮、防风。
2.0.5 基础资料可视所在城市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增加或简化,并进行分析汇编。基础资料数据必须准确。
3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3.0.1县以上级别的城市总体规划,一般应编制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框架性意见。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经批准后。应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3.0.2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根据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包括总人口、国民生产总值、产业结构比重;
(2) 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发展目标与布局,包括市(县)域规划总人口、城镇人口、城市化水平、中心城市、重点城镇和城镇空间网络的确定;
(3) 原则确定城市性质、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4) 研究确定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研究确定重要基础设施的主要技术标准。
3.0.3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时应作多方案比选。
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和图纸两部分。文字应由纲要和纲要说明组成。纲要应简明扼要。
3.0.5 纲要内容可包括:
(1) 编制背景、依据、指导思想;
(2) 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发展目标;
(3) 市域城镇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
(4) 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城市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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