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东省茂名市通过新建廉租住房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有力措施,努力推进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已累计投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1648万元,新建廉租住房 163套,并改造危旧公房65套,总建筑面积达到1.32万平方米。同时,该市积极开展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向400多户城镇特困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帮助他们在当地的住房租赁市场上找到了合适的住房。到去年底,全市已全部解决2003年底登记在册的633户城镇特困户的住房问题,提前实现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的工作目标。目前,全市在建的廉租住房共292套,建筑面积1.88万平方米,竣工后可为更多的城镇特困户提供廉租住房。 一、廉租房建设工作面临的困难
茂名市在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数量较大,解困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据今年年初的调查情况,全市仍有1419户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其中有近千户家庭目前是靠亲友资助借住,或自行搭建临时简易房屋,而后者中有相当大的部分属违法违章建筑,随时可能被清拆。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适当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的要求,全市各地正在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普查,需要实行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数量还将会进一步增大。
地方各级财政仍较为紧张,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所需的资金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据统计,全市各地财政目前仅筹集各种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882万元(含省级专项资金206万元),而据测算,全市在建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需求量为1851万元,仅此一项资金缺口就高达近千万元,加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所需的资金,全市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将面临更加巨大的资金压力。
廉租住房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全市各地目前都尚未制订和公布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廉租住房的筹集、轮候、分配等各项制度尚有待进一步完善,新建的廉租住房套型面积偏大,加重了财政负担。而部分地方政府领导以财政困难为理由,实际上并没有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以致当地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进展较为缓慢。
二、解决廉租房工作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茂名有关人士认为,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
落实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目标责任制,将住房保障工作列入政府重要日常工作议程。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住房保障工作要实行年度考核,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积极开展住房保障的立法工作,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定职责,以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长效机制。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系统工程,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毕其功于一役”。决策层和有关部门要克服急躁情绪,扎扎实实地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要在查清城镇低收入家庭实际住房状况的基础上,抓紧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的论证和研究,制定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解困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公布实施后,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好各项具体的实施工作。同时,抓好廉租住房相关各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工作,继续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申请、确认、清理,廉租住房的轮候、调换、清退,以及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与管理等各项住房保障管理措施,确保城镇低收入家庭充分享受政府关怀,保证公共资源得到公平有效的使用。
因地制宜,扩大廉租住房保障的覆盖面。鉴于新建廉租住房的资金需求量大、时间周期长等情况,根据茂名市的实际,各地在开展住房保障工作时,要实行“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承租住房的能力,充分运用有限的财政资源,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做好特困户住房解困工作。要积极腾退和盘活现有的公有房屋资源,政府直管公房要全部通过改造、配套等方式转化为廉租住房,其他公有住房也要尽快转化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源稀少的地方要加快廉租住房和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步伐,结合当地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危旧棚区改造规划的要求,主要通过在新开工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政府少量集中新建等方式,抓紧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和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作。新建的廉租住房要进行精心设计,使其套型面积严格控制在30—50平方米范围。
加大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将每年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每年城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大部分也应当用于当地的廉租住房建设,同时要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当数量的专项资金,积极解决廉租住房和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问题。中央和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适当调整财税分成比例、设立专项资金等措施,对地方政府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加强住房保障的动态管理,确保政府公共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使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完善住房保障的后续管理各项措施,由住房解困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已登记在册特困户情况的动态监控,对部分已不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已经自行解决住房困难的居民家庭,不再列入享受住房保障的特困户范围,终止其享受住房保障的资格。国家和省应当加快住房保障立法步伐,利用法律手段严惩各种骗取住房保障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