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得到规范。
8月30日,建设部公布的《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2006年204号文,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要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不符合廉租房居住条件的必须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
《办法》要求,要健全廉租房的管理机构,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此外,要公布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从而接受社会的监督。
“某些地方没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廉租房的建设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成为地方政府对廉租房制度执行不力的重要原因。”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设立城镇廉租房专门管理机构是很重要的一步。”
据建设部对全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调研结果表明,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尚有70个城市未建立起廉租房制度。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赵晓也表示,这个政策的核心是“保障中低收入阶层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住房,这是政策的核心和进步之处。”
赵晓进一步指出:“由于中国国情和经济实力远远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政府还要提供覆盖面尽可能宽的公共服务,廉租住房就是其中的一种,因为我们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建设部在文件中表示,将对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进行考核,考核实行100分制,分别从制度建设、管理及服务、实施程序、动态管理等4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评分低于80分或未出台或出台后未全面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或者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均为不合格单位,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在经济学家赵晓的眼中,这样的说法还不足以保证文件的实施,“重要的是要有目标责任制和奖惩措施,以约束性政策保障制度能很好实行。”
他举例说,为什么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并不一定是人们对计划生育工作认识有多么深刻,主要就是制度保障措施和奖惩措施到位,“过激一点说,如果把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奖惩措施和制度保障提升至一票否决制,相信这个制度会贯彻得更好。”
文件提出,各地应“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为此,建设部还同时颁布实施了配套文件《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年205号文)。
这个配套文件从档案管理专职人员、归档、计算机手段、技术操作、文件报管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北京大学冯长春教授认为,廉租房建设制度推出,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种种结果,避免出现以往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的弊病。
199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廉租住房政策开始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2006年,国家加大房地产宏观调强控以来,保障性住房问题成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
前不久,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从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等方面安排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同时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要求加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管理监督。
“一系列文件的密集发布,表明了中央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决心。”上述业内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