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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以下、又有能力改善居住条件的中等收入者,卖掉原有住宅而去买“社会住宅”,进而依梯度推进提高居住水平。目前在市场上出租的适于作廉租屋的住宅,主要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前建造的小套型住宅,到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这些小套型住宅因超过折旧期或其他原因而陆续拆除了相当大的一部分,致使社会上能作为廉租屋提供的旧的小套型住宅不断减少,开始显露出供应不足的问题。因而在最近几年里,美国只好以政府为主要投资者,建设了一批小套型廉租屋来解决刚开始显露的供应不足问题。这一特殊情况,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第一,由政府出资建设一部分廉租屋,使美国长期坚持的用旧的小套型住宅作廉租屋的办法有所改变,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改变;第二,它表明美国政府仍然很重视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因而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宁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廉租屋的措施而在所不惜;第三,尽管美国人均耕地多,但在这个问题上,也一定程度地反映了美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后,专注于建设大套型住宅的弊端。
廉租屋不能代替中低收入者住房
从廉租屋以上特点,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廉租屋只能供应占居民总数一小部分的贫苦居民,供应面的大小取决于政府的经济实力。由于我国经济实力远远低于美、新两国,因而经过从1998年至今的推行,各城市新提供的廉租屋占不到住房总数的1%。加上过去的解困房(注:含有廉租屋性质),估计为3~4%。如果经过努力,在今后一段较长的时间里,能够把廉租屋的比重逐步提高到占住房总数的6~8%,就是一个重大成绩。
如果采纳了用廉租屋代替中低收入者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议,就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将对占居民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者和占一小部分的最低收入者采取一样的住房社会保障,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住房分类供应制度的“居民尽其所能、区别对待”的原则;二是,廉租屋只租不售,中低收入者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可租可售,如果要把它全部变成廉租屋,全部只租不售,是行不通的;三是,少数贫困居民住的廉租屋社会保障比重大,如将其扩大到占居民总数80%的中低收入者,这样巨大的支出,经济实力强大的美国也无力承担,我国更无力承担,因而根本行不通。
当前,我们正在大力推行大比重地(70%以上)建设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并认定它是解决住房领域诸多问题,也包括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关键。同时,正在考虑对住房分类供应制度做如下调整,即:对最低收入者供应廉租屋;对低收入者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对中等收入者供应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这一改变,可能更适应我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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