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类似于金融机构,其增值收益来源依靠利率差;但管理中心又不像金融机构,还可以依靠中间业务等手段赢利。利差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惟一来源。可见,利率对住房公积金的影响非常之大,把住利率,无异于把住了住房公积金的“命门”。 为应对通货膨胀和抑制流动性泛滥,央行运用利率杠杆于2007年先后6次提高了人民币存贷款利率水平,同时也对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作了相应调整。
撇开商业银行利率不说,仅就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而言,因其利率频繁调整,暴露出一些弊端,影响了住房公积金成效的更大发挥。
一、烦杂的住房公积金利率
住房公积金利率由三部分组成:管理中心给公积金缴存人账户资金结算的利率、受托银行给管理中心开设的公积金专户资金(沉淀资金)结算的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目前,这三部分利率政策及现状是这样的:
管理中心给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率分两个档次。上年结转的利率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利率计。以2007年最后一次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为例,这两个档次的年利率水平是 3.33%和0.72%。当年归集的资金利率未变,而上年结转的资金利率较该年初的1.8%,增加了1.53个百分点,增幅达85%。
受托银行给管理中心的沉淀资金结算的利率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以单位存款最高利率(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为保证资金使用,公积金单位存款还有半年、三个月定期和部分活期)算,2007年末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为4.14%,较该年初的2.52%提高了1.62个百分点,增幅为64.3%。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五年期(含)以下和五年期以上两个档次。其2007年末的利率水平是4.77%和5.22%。分别较年初的4.14%和4.59%增加了 0.63个百分点,增幅仅有15.2%和13.7%。

管理中心的利息收入来自贷款和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其利息支出则是支付给缴存人的利息。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就产生于这两者的差中。从上表似乎也可以看出,这种存贷利差一直保持着,但差距在不断缩小。
然而,事实不完全如此。上述利率只是某一时点的,而利息结算则要看相关规定。管理中心给缴存人的结息在每年的6月30日,并且是按该日按挂牌利率结息;而管理中心从沉淀资金中获得的利息,则是按单位存款发生日的利率结算。如果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按现在的结算规则,管理中心给缴存人的利率是在高位,而沉淀资金获得的利率在低位。以2007年 12月31日为时点,如果管理中心给职工结息的话,上年结转的结息利率为3.33%,而从商业银行获得的沉淀资金最高利率为2.52%(2006年12月31日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管理中心获得的利差不是顺利差,而是逆利差(俗称“倒挂”)。这就是说,管理中心没有增值收益!图二是按照结息时的利率对图一做了修正后的变化图。从该图可以看出,上年结转资金利率线在2007年7月上穿沉淀资金利率线,形成“倒挂”,并呈扩大趋势。当前,各地管理中心面临的情况正是如此,需要从贷款利息中补贴到要付出的利息。这对贷款工作做的好的来说,不是问题;但对贷款总量不大的管理中心来说,则濒临亏损的边缘。

在资金运作过程中,需要至少结算5种利率,且结息时点不一致,过于复杂,变动过快,不确定因素多。这就是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利率现状。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之检讨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4年全面推广以来,历时不过十四年,时间不算长,但政策却几经改变。以下是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不算利率变化)变动情况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住房公积金利率完全按照金融机构利率政策执行。表现在利率水平上,将公积金的利率按金融机构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只是略低于同档次利率。在存贷款上实行分阶段计息:存款分当年归集、上年结转两个时段;贷款也分5年期以内和5年期以上两个阶段;对沉淀资金亦采取不同的利率政策。针对不同用途采取不同的利率政策,似乎合情合理,但对住房公积金来说,复杂了一点。将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计息,不合理,因为缴存的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缴存人一般不会在当年就使用。另外,贷款实行一年一定的浮动利率政策,变动过于频繁,不利于贷款管理和借款人的筹划。
2.沉淀资金的利率政策变化无常。如果说缴存人的存贷款利率政策还算稳定的话,那公积金专户内的沉淀资金的利率政策则变动频繁。在1996年到2005年不到10年的时间内,沉淀资金利率政策先后变动四次。由“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调整到“比照结息日存款准备金利率”,再又降到“比照超额准备金利率”继而又“按单位存款分档次利率计息”。利率水平高低反复,捉摸不定。这似乎反映出央行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不足以及复杂的心态。从各地的发展来看,必要的沉淀资金是保障正常提取和资金放贷的前提,是不可避免的。更何况如上文分析,沉淀资金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防范风险起着很大的作用。
3.央行完全控制了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的制定。除1996年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是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发布的外,其它几次利率政策调整均是央行做出的,而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被排除在外。这是有中国特色的部门利益之争的一个缩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 350号)说得明白,“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央行却以利率是国家机密等理由予以搪塞,绕开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在其利率问题上没有话语权,根本没法反映住房公积金的现实发展状况。
从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政策可以看出,央行似乎是完全将住房公积金看作金融机构,如果说要体现其政策性的话,只不过是利率略低一点罢。但央行的做法好像又不是如此。众所周知,存贷利差是金融机构赖以生存之所在,虽说其准备金利率低于存款基准利率(存款准备金率被限制在较低的水平),但金融机构赢利手段还有中间业务等多种形式;而住房公积金只有靠利差这个惟一的增值手段。给予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以倒挂利率,无异于掐住了住房公积金的“喉咙”,此其一。其二,2007年,央行和银监会加大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在信贷上,将利率提高到1.1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被纳入到这个调控政策,可是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利率却没有提高到 1.1倍。央行出台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令人匪夷所思,看不懂。
三、对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的几点建议
合理制定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必须弄清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质及目的。对其有清晰的认识,才能有合理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设计。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伴随着我国城镇住房体制改革而诞生的,它通过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达到增强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实力,并使用公积金贷款改善居住条件。政府出优惠政策、职工互助,专门用于改善住房状况,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明显具有保障性质。另外,《条例》还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这十分清楚地表明,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尽管它管理着巨额的资金,也尽管有些人希望它变成金融机构。那么,针对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性质,就应该有不同于金融机构的利率政策。
第一,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政策要体现保障性。低存低贷政策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根本,如何确立利率水平,应根据使用对象、使用情况来定。如借款人符合当地的保障对象条件,所购住房面积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就可以给予较低的贷款利率;对收入较高的缴存人,可以实行介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和保障住房贷款利率之间的利率水平。保证一定的存贷利差水平,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能力,这样有利于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廉租住房建设保障资金,保障更低收入水平的城市居民的居住。建议归并存贷款利率档次,如将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与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利率;同时,也可以将两种贷款期限的利率合并,因为从实际情况看,申请5年以内贷款期限的较少。合并不同档次的利率,有利于简化管理程序,降低管理成本;管理费用降低了,提供的廉租资金就相应地多了。
第二,利率政策要向住房公积金倾斜。这主要是指沉淀资金的利率。适当提高这部分的利率,不但可以增强住房公积金的赢利能力(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表示其运作不要赢利,其所获利是用于政府廉租房建设),为社会做更大贡献,而且可以增强抗风险能力,保证广大缴存人资金安全。要吸取利率倒挂的教训,无论利率如何变化,保持沉淀资金利率顺差。另外,应允许管理中心开展固定利率贷款或者根据自身能力开展贴息贷款。利率政策向住房公积金倾斜,实际上也是国家优惠政策的一个具体体现。
第三,建立相对封闭的住房公积金利率管理体系。如前所述,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政策是与商业银行的利率政策相挂钩,国家对商业银行利率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也只有跟着作相应调整,这就导致现行住房公积金利率的弊病产生。然而,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资金,其使用目的性非常强,运作方式是完全封闭的,因此,建议住房公积金利率与商业银行利率区别对待,建立独立封闭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体系,即其利率保持相对独立,不随商业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而是根据自身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利率水平。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总量与全国资金流动量相比,十分小,且封闭运行,这样做不会影响国家利用利率杠杆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是完全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