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管理,并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归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有,那么,其增值收益应该归带来增值的公积金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应该在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各项管理费用等有关项目后,按照缴纳额度,分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广大职工,而不应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国库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