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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现象只有深圳没有出现。而深圳和新加坡一样,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分配,由政府部门亲力亲为,并不假手于私人开发商。这也反过来证明,全国大多数城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分配出现的种种弊端也有操作方面的原因。
商品房为主,廉租房为辅
我认为,中国的城镇住房供应政策制度应该走一条以商品房为主,廉租房为辅的道路。
从理论上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经济问题主要靠市场来解决。房地产在第三产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像这样一个大产业不靠市场来解决问题,显然有悖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重大战略目标。
当然,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在实行住宅商品化的同时,一般有15%左右的最低收入城镇居民,不但买不起,而且租不起商品房。当市场失灵时,政府就应该出手了,具体办法就是建立廉租房制度。在住房商品化后,地方政府就会有财力来建立廉租房,比如在城市土地出让收入中拿出5%到10%的比例;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中拿出30%到50%的比例,等等。在不增加地方财政过重负担的前提下,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全国绝大多数城市能够办到的事情。
当然,在依靠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人群中,还应区分高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有区别的政策。住房是基本生活用品。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普通商品房,国家应尽可能地减轻税费负担。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的别墅一类高档住宅,因其多占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多负担一点税费是应该的。
当然,回顾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在肯定主流的同时,也要承认不足。一些地方过分依赖市场的作用,而忽视政府的调节责任,虽然建设部反复强调廉租房的建设,而到2005年底仍有70个城市没有建立廉租房制度,有的城市甚至把原来仅有的一点直管公房卖掉、变现,投资到其他领域,导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此外,某些地方政府一方面不切实际的强调经济适用房建设,蛮捉猴子上树;另一方面,又对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普通商品房不断地加重其税负,限制其消费。正视上述两个问题,从实际出发,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前提下,辅之以政府的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的职能,把市场和政府两个积极性都调动起来,才能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