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政策,记者查阅了海口市政府网站,有关城中村改造、村改居、拆迁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附记如下:
村改居需要规范操作
2006年5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6〕36号,即《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决定》。其中规定,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合理控制强度、完善功能配套,并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实施。具体步骤大致可以归纳为两步走:一是,要有经过市政府批准的改造规划,改造详细方案,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在此之后实施村改居,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之后,海口市出台了相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但村改居如何实施,没有查到相关规定。记者看到2008年初召开的海南省四届人大上,有代表建议四届人大做好几项立法调研,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利用立法规范“村改居”问题。
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其中明确规定: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怎么拆迁有章可循
海南省建设厅2003年12月1日曾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其中规定,对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以及不能按照规定落实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房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要量力而行实施拆迁计划,按照已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批拆迁规模,并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凡200户以上或涉及少数民族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必须报省建设厅备案。对达不成协议,且涉及人数较多的拆迁项目,要慎用强制拆迁手段;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面积比例超过20%的,裁决机关应当先听证后裁决,并将裁决报省建设厅备案;需要实施强制拆迁的必须报省建设厅备案,并严格执行程序,做好预案。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尤其是对那些漠视群众利益,不履行职责,致使问题久拖不决,矛盾激化而引发极端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1999年8月份实施的《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农民自住房屋的,应当先依法办理征地手续。房屋拆迁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强制拆迁有严格的程序
根据《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拆迁人首先必须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在取得该证5日后,发布公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书面征求被拆迁人产权处置意见;如协议不成,可申请城建主管部门裁决,如不服裁决,可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者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拆迁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根据海口市龙华区玉沙村改造指挥部向媒体公布的“改造拆迁安置工作时间安排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原村民安置区内拆迁户的临时安置;2008年2月29日前(原村民安置区在2007年12月31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拆迁(原村民安置区2007年11月20日至12月31日完成,南区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但2007年11月19日,即发生了强制拆迁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