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物出现,出现在物权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引起广泛关注。这是指人们对住宅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由于归属不明确,小区中如绿地、车位等引发的业主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纠纷成为突出问题。
草案三审稿中删去了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内部管理的一些规定。同时,进行修改、补充: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