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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力学作用和稳定性;2:火灾情况下的安全性;3:卫生、健康和环境;4:使用安全性;5:隔声;6:节能和保温。因此,对于外保温的施工必须将其作为一个体系来监管。首先是材料现场的见证取样,这样可以避免材料的张冠李戴,避免样板材料是一套而现场施工的却是另外一套;二是施工流程的报验,各个工序流程之间必须检验合格之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特别是必检项目、隐蔽工程等必须检验;三是现场检查试验的项目必须按照JGJ144—200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进行,如粘结材料粘结强度的检验、紧固件拉拔实验、瓷砖粘结剂的拉拔实验及系统的拉拔实验等,这样才能避免施工质量的缺陷与隐患。施工单位作为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图纸要求施工,保证各个分项工程的质量。监理单位按照规定,对建筑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各个工艺和分项质量都严格监察。建筑节能执法机构要加强日常的执法和巡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贯彻节能标准。
三是抓竣工验收。从现实情况来看,施工验收环节的监管成效可分三个等级:一是违法必纠型。一般来说,要达到这个标准有很多省市不能完全实现,真正做到能够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纠正一起的城市还不多,建筑节能执法不力的问题还较严重。二是杀鸡儆猴型。目前仅有少数城市在最近一两年内做到了这一点,但做得还不够深入。三是偶发事件型。这类情况主要是像为了应付检查,被动或偶尔地处理一下某些违规事件。三个等级中的最低标准也只有部分省市能够达到,可见建筑节能的验收监管环节疏漏面很大,实际情况表明建筑节能还没有真正深入到设计、施工、验收、监管等各环节和具体操作人员的管理内容中,随着各种专项验收规则的进一步完善,竣工验收将成为确保节能建筑的重要措施。已开始实施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如果违反标准,同样将被处以重罚。
四是抓节能建筑验收评定标准和节能建筑标识标记工作。在《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与业主签订有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赔偿条款的购房合同,如果不达标将按合同条款给予赔偿。另外,通知中还提出要将房屋节能标准进行公示。尽管有些业主表示,由于数据和指标过于专业,合同的内容一些业主不能完全理解,但毕竟走出了节能监管市场化的一步。所以应该建立健全评价标准、评估体制。一是要运用管理手段,即所谓“大棒”,也就是法规、标准、处罚、征税、禁用技术等;另外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既所谓“胡萝卜”,也就是用利益机制驱动,包括减免税收、认定、认证、宣传、示范、奖励等;再就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只有实现上述三者结合,在节能建筑综合性标准体系下,在完整的行政监管体系推动下,节能建筑良性发展的春天一定会来到。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