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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一办法还是留下了一个“尾巴”,根据该《规定》,业主按年支付的权益要小于一次性支付——只有一次性补齐地价的业主,才可以获得新的商品房产权证,而付年租则只能获得非商品房产权证,也就是说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可以想见,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一次性的解决方案,这一问题会在以后若干年中一直困扰深圳,也很可能在50年后困扰整个中国。
土地使用权声音
“让人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住宅就可以自动续期,而商业用房就不能自动续期,一定要提前去申请?北京有许多项目,同一块土地,上面是住宅,下面是商铺,上面的用地性质是住宅,下面的用地性质是商业。这该怎么办?为什么不能做得简单一些,或者索性都能自动续期?70年后,我们一定都不存在了,能不能让我们的子孙后代看到这些法律时觉得是简便的,易于操作的,而不是专门制定出来难为人的?”——地产大佬潘石屹。
现在买的房子,等50年(住宅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怎么办?这个问题的答案,由于相关法律的暂时缺位还没有明晰。但之前专家们提供的几种“可能”,都已经有了实例。这些实例,发生在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深圳。
“温馨提示:10月1日是2006年度土地使用费征收的最后期限,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请贵公司在此之前缴清相关的土地使用费。”国庆长假之前,深圳市许多没有及时交纳土地使用费的企业主,都收到国土部门发来的这样一条短信。
不仅如此,深圳国土部门还把整个9月定为“土地使用费征收宣传月”,期间当地报纸、电台轮番高密度宣传“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在深圳,收取土地使用费越来越不是一件轻松的工作,土地使用权遗留问题愈发突出,拒缴土地使用费现象时有发生。
这个历史遗留问题,源于深圳特区在20多年前的探索。他们在中国率先试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部分转让期仅为20年——已陆续到期。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如今深圳的解决方案,或许将为50年以后的中国提供一个范本。
历史遗留
一切都缘自“深圳速度”。
1980年8月,深圳特区正式成立,从此这个南疆小渔港就坐上了“火箭”。深圳第一高楼、第一个招标工程、第一个中港合资商业楼宇——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就在这个时候破土动工。
而关于这幢大厦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早在那时就埋下了伏笔。
当时的中国,改革开发还刚刚起步,《宪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按此规定,正在建设的国际商业大厦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最后,特区的“特事特办”解决了这一难题。1981年12月,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允许给在特区投资的客商划拨土地。并规定了土地最长使用年限: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50年;旅游事业用地30年;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20年。
问题就出在这里——根据这一“特区年限”,国际商业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到2001年12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