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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
一切都缘自“深圳速度”。
1980年8月,深圳特区正式成立,从此这个南疆小渔港就坐上了“火箭”。深圳第一高楼、第一个招标工程、第一个中港合资商业楼宇——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就在这个时候破土动工。
而关于这幢大厦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早在那时就埋下了伏笔。
当时的中国,改革开发还刚刚起步,《宪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按此规定,正在建设的国际商业大厦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最后,特区的“特事特办”解决了这一难题。1981年12月,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允许给在特区投资的客商划拨土地。并规定了土地最长使用年限: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50年;旅游事业用地30年;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20年。
问题就出在这里——根据这一“特区年限”,国际商业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到2001年12月31日截止。
这比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最高年限为40年——少了一半。
根据《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深圳规定与国家规定的时限差,就成了问题。
到期土地
在深圳,像国际商业大厦这样使用“特区年限”的土地有73平方公里,这些都是在1988年之前,依据深圳地方法规无偿划拨的。
1988年4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此后,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规相继出台。
而深圳先行一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也终于有了上位法的支持。为和国家规定取得一致,90年代初期,深圳出台规定:1988年1月3日之前政府无偿划拨用地,仍按原规定执行;1988年1月3日之后,凡通过有偿方式与国土局鉴定了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