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全文】
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深圳规定与国家规定的时限差,就成了问题。
到期土地
在深圳,像国际商业大厦这样使用“特区年限”的土地有73平方公里,这些都是在1988年之前,依据深圳地方法规无偿划拨的。
1988年4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此后,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规相继出台。
而深圳先行一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也终于有了上位法的支持。为和国家规定取得一致,90年代初期,深圳出台规定:1988年1月3日之前政府无偿划拨用地,仍按原规定执行;1988年1月3日之后,凡通过有偿方式与国土局鉴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73平方公里的划拨土地也因此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国际商业大厦正是其中一例——根据这个规定,到期后的商业大厦如果想继续使用,业主们不得不补缴20年的土地使用费。
“当时的确有一部分业主补缴了,而且是百分之百补的(基准地价×面积)。”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李建华介绍,因为如果不补缴土地使用费,将不能进行置换、抵押等处分。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期土地越来越多,牵涉的业主数量日渐庞大,相当一部分业主因为地价昂贵,选择了拒绝补缴。深圳国土部门也束手无策,“有人交有人不交,总不能把大厦分开拆了”。
深圳土地使用费的征收也因此困难重重。对于牵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难度大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不选派专家型工作人员,实行“一对一”的对口服务,但即使这样,拒缴的业主依然不在少数。
政府让利
在这种情况下,深圳不得不再次调整。2004年,深圳市颁发了《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这份全文不足1000字的规定,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而这些,也正是仍在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悬而未决的热点问题。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表示,“深圳的地方法规只是暂时解决问题,将来国家出台相关法规,还要以国家的为准。”
但无论如何,该《规定》还是受到了业主们的欢迎。新《规定》不再是100%补地价,而是打了个3.5折——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交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不仅如此,法学专家一再提议的“按年支付”的办法,也在该《规定》中得以体现——根据规定,业主如果不愿意一次性补交地价,也可以改签土地租赁合同,按年支付土地租金。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