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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些,也正是仍在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悬而未决的热点问题。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表示,“深圳的地方法规只是暂时解决问题,将来国家出台相关法规,还要以国家的为准。”
但无论如何,该《规定》还是受到了业主们的欢迎。新《规定》不再是100%补地价,而是打了个3.5折——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交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不仅如此,法学专家一再提议的“按年支付”的办法,也在该《规定》中得以体现——根据规定,业主如果不愿意一次性补交地价,也可以改签土地租赁合同,按年支付土地租金。
但是,这一办法还是留下了一个“尾巴”,根据该《规定》,业主按年支付的权益要小于一次性支付——只有一次性补齐地价的业主,才可以获得新的商品房产权证,而付年租则只能获得非商品房产权证,也就是说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可以想见,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一次性的解决方案,这一问题会在以后若干年中一直困扰深圳,也很可能在50年后困扰整个中国。
土地使用权声音
“让人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住宅就可以自动续期,而商业用房就不能自动续期,一定要提前去申请?北京有许多项目,同一块土地,上面是住宅,下面是商铺,上面的用地性质是住宅,下面的用地性质是商业。这该怎么办?为什么不能做得简单一些,或者索性都能自动续期?70年后,我们一定都不存在了,能不能让我们的子孙后代看到这些法律时觉得是简便的,易于操作的,而不是专门制定出来难为人的?”——地产大佬潘石屹。
现在买的房子,等50年(住宅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怎么办?这个问题的答案,由于相关法律的暂时缺位还没有明晰。但之前专家们提供的几种“可能”,都已经有了实例。这些实例,发生在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深圳。
“温馨提示:10月1日是2006年度土地使用费征收的最后期限,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请贵公司在此之前缴清相关的土地使用费。”国庆长假之前,深圳市许多没有及时交纳土地使用费的企业主,都收到国土部门发来的这样一条短信。
不仅如此,深圳国土部门还把整个9月定为“土地使用费征收宣传月”,期间当地报纸、电台轮番高密度宣传“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在深圳,收取土地使用费越来越不是一件轻松的工作,土地使用权遗留问题愈发突出,拒缴土地使用费现象时有发生。
这个历史遗留问题,源于深圳特区在20多年前的探索。他们在中国率先试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部分转让期仅为20年——已陆续到期。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如今深圳的解决方案,或许将为50年以后的中国提供一个范本。
历史遗留
一切都缘自“深圳速度”。
1980年8月,深圳特区正式成立,从此这个南疆小渔港就坐上了“火箭”。深圳第一高楼、第一个招标工程、第一个中港合资商业楼宇——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就在这个时候破土动工。
而关于这幢大厦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早在那时就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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