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条例》征求市民意见,对房地产中介差价、房地产预售作详细规定
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证预售罚房款10%,你是否同意?《深圳市房地产条例》草案初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在12月10日前进行反馈。
多年来,深圳市房地产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为此市政府将制定《深圳市房地产条例》的工作纳入立法工作计划。此次初步形成的《深圳市房地产条例》草案初稿正式出台后,将成为规范深圳房地产行业的最权威且惟一的“法律准绳”。
《条例》草案初稿分6章共192条,涵盖了目前深圳房地产市场从项目建设到现房购买过程中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等各个方面,首次对房地产预售和房地产市场主体作了详细规定。
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是,《条例》草案初稿在市民广泛关注的多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对房地产中介差价、房地产预售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初稿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或缴交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第三十八条则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赚取差价,否则将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在八十九条中对居民关注的房地产共有部分变更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房地产共有部分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4/5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4/5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应征得受变更设计直接影响的相关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变更设计不得改变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属。
在房地产预售方面,规定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认购、认筹等销售行为。主管部门应责令违反者停止预售行为,对转让人处以转让价款总额1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