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作为被市政府列入今年为群众要办的10件实事之首的切实保障和改善广大群众的住房条件和居住质量,努力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改、两增、两低、一稳定”,在此次廉租住房工作会上得到切实贯彻。
廉租住房保障强度增加
2007年,我市计划投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8000余万元,其中筹建廉租住房200套。
2007年开始,市政府将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投入,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为贯彻《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本着方便低保家庭办事的原则,自2007年3月30日开始,市内四区将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受理、审核、公示和登记,由原来的市住房保障中心集中受理、审核的模式,转变为街道受理、区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的管理模式。在完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计划从6月份开始,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至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全面推进五市三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内实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区市争取尽快扩大保障范围。
政策保障效果显著
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自 2002年开始实施5年来,通过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方式,共投入保障资金 2000多万元,实施廉租住房保障3500余户,基本解决了市内四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住房问题,为实现住房困难家庭的安居乐业,为构筑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06年,我市在对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了三级管理,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全面启动了五市三区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实现了“十一五”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良好开局。“十一五”期间,我市将按照“筹建并举”的原则,计划投资3.66亿元,其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1.76亿元,投资1.9亿元筹建廉租住房 1000套。
调整后的租赁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从4月1日后,属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首先,已登记家庭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区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并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使用国家推荐使用合同文本。
其次,已登记家庭持身份证、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和房屋租赁合同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房屋备案手续,同时与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然后,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已办理租赁房屋备案和签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家庭名单送各街道办事处。每月15日前,登记家庭应持身份证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到街道办事处办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签章确认手续。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租赁住房补贴领取表》交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经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送区财政局。
最后,区财政局按照《青岛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将补贴划入该家庭帐户。